勞動者故意拖延不簽勞動合同,能拿二倍工資嗎
不能,《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因此,勞動者故意拖延不簽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可以證明的,勞動者不能獲得雙倍工資。
相關知識:
用人單位不積極簽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情況,那么就可能要承擔下面的法律責任:
1、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要是不簽勞動合同的,從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那么不僅得按規定支付規定的工資,還得額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資作為懲罰性賠償,并且這個情況下,支付的時間最多是11個月。
2、沒簽勞動合同,將面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屬于第一種情況的,用工滿一年的,那么就是在從用人單位開始啟用勞動者之日起滿一年了,那么在這個時間段的就不再是支付二倍工資了,而是直接要跟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不過現在是勞動者故意拖延不簽勞動合同,雖然一般是公司的責任,但實踐中對此的做法還是不支持勞動者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通知簽訂勞動合同后還有意拖延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之后又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于理于法都沒依據。
最后,其實現在很多勞動者認為不簽勞動合同就可以拿二倍工資,因此故意拖延不肯簽合同,這是極為錯誤的做法,首先就是損害自身的利益,其次這樣那二倍工資最多就是11個月,所以最好不要鋌而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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