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種:
1、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3)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2、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表現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4)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5)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無效。
但有兩例外:
事后經權利人追認的,有效;事后取得處分權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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