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勞動合同履行地怎么確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因此,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
相關知識:
勞動標準按照哪一地點確定
一、按履行地標準執行
二、按用人單位注冊地標準執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14條規定,勞動標準按用人單位注冊地執行的條件是:
1、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
三、約定不明,實際履行標準也不明
勞動合同法對約定不明分了兩種情況:
1、沒有書面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2、書面合同約定不明: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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