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是否適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地役權進行登記的,適用我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條例》
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地役權的分類
(一)積極地役權與消極地役權以地役權的實現方式為標準,可將其劃分為積極地役權和消極地役權。
積極地役權是指地役權人可在供役地上為一定的積極行為的地役權,也稱作為地役權。消極地役權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為內容的地役權,因其負有一定不作為的義務,而非單純的容忍義務,又稱不作為地役權。
(二)地役權的繼續地役權與非繼續地役權以地役權的行使方式或權利實現的時間是否繼續為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為繼續地役權和非繼續地役權。
前者指權利的行使無須每次都有地役權人的行為,而權利卻能不間斷地實現的地役權,道路與設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著權利人在持續地行使地役權。消極地役權一般均為繼續地役權。后者又稱間斷間斷地役權,是指權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權利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否則無法實現其權利的地役權。
(三)表見地役權與非表見地役權以地役權的存在是否表現于外部為標準,可將其劃分為表見地役權和非表見地役權。
前者是指權利的存續,能自外界得以知曉,有外部事實予以表現地役權,如通行地役權或地面排水地役權等。后者是指權利的存續,不能從外界予以認識,無外部事實作為表現的地役權,如埋設地下管線的地役權、眺望地役權、采光地役權、特定營業禁止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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