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馮女士到成都一培訓學校當老師,但學校讓她要先試用兩個月,待考核合格后,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馮女士想問:用人單位這樣做有道理嗎?違反勞動法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應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有這樣,才意味著勞動關系的確立。然而,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試用期人員的流動性太大,就和職工協商先讓職工實習較長一段時間,試用合格之后單位再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樣做肯定是違法的。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應當從用工之日起就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實際用工那天起就應該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括在勞動期限之中,而不能采取“先試用后簽合同”的做法。如果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而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是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就應當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最晚不能超過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先試用后簽合同’的行為是不合適的。”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這是《勞動合同法》對未在“一年”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嚴厲處罰措施,《勞動合同法》也因此有更強、更實用的操作性。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投訴,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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