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詳解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由以前的自愿續約演變成符合條件強制續約。在新的法律環境下,以往很多企業為規避簽訂長期勞動合同而采取的用工長期、合同短期的做法顯然不能適應新法的規定。因此,企業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完善企業的用人機制,采取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方法和手段,提升人力資源管理水平。
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后果
2021-02-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2021-02-05破產債權是怎么分類的
2021-01-14贍養費能訴前提前支付嗎
2021-02-28別人盜取個人隱私可以報警嗎
2021-02-08偽造房產證來抵押借款是什么罪
2021-02-06買賣合同生效后可以取消嗎
2021-03-04集資房不補交超面積款會有什么后果
2021-02-16初入職場必須了解的十個法律問題
2021-02-22事實勞動關系追訴時效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延長
2021-02-06退休前欠的工資屬勞動爭議嗎
2021-03-01簽訂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應掌握哪些知識
2020-12-10國內運輸保險的保險范圍有哪些
2020-11-08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的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2021-03-12什么是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
2021-03-23人壽保險理賠有哪些注意事項
2020-11-23這個30萬,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2021-01-24游客死于“高原反應”保險拒賠
2020-12-21汽車他人放火燃燒保險賠嗎
2020-12-13保險公司對第三者險應如何處理
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