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我購得一套住房于8月8號過戶取得房產證。在購房時知道原房主簽了一份祖房合同但是房子當時沒有租出。在我購房過程中原房主在7月收取了第一份房租四個月(8.9.10.11),按照購房合同在我取得產權后房租應該給我,我再與他續簽他的租房協議。但他不給,一定要我承擔租房的空置期。他有道理嗎?
律霸網律師解答:
要看合同的約定,收集證據可以訴訟解決。
相關法律知識:
按照國際通行慣例,商品房空置率在5%---10%之間為合理區,商品房供求平衡,有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空置率在10%---20%之間為空置危險區,要采取一定措施,加大商品房銷售的力度,以保證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空置率在20%以上為商品房嚴重積壓區。空置率主要用在國內,與國外的空房率不同。空房率指的是開發商建好房子后,空置的房子與建成的房子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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