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失效)
發布日期:1995-05-10生效日期:1995-05-10
發布部門:勞動部
發布文號:
第一條為明確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五條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因賠償引起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勞動部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中共黨員,北京盈科(泰州)律師事務所商事訴訟與仲裁法律事務部副主任律師,AFP國際金融理財師,國家高級秘書職稱,海口市作家協會會員,國際律師協會會員,10年多的銀行從業豐富經驗,具有法律、會計、保險、反洗錢等資格證書,銀行、金融、財稅業務經驗豐富。海南大學法學學士。為社會自然人和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依法行政、合規經營、商事活動及項目運作提供法律服務。尤其擅長刑事辯護、擔任法律顧問、事故保險理賠、工程合同、債權債務糾紛、商務談判和商事仲裁、婚姻繼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房地產、知識產權、醫療損害賠償等糾紛處理。專注財稅、合同、風控、經濟業務。擅長訴訟方案策劃和訴訟技巧的運用,致力于縝密進取的態度服務每一位當事人。17888178896(微信同號)
工地施工吊車脫鉤砸到工人誰的責任
2020-11-19欠款律師函有法律效力嗎
2020-12-07交通事故定責期限
2021-02-13強制傳喚找不到人怎么辦
2021-03-07老公有外遇要離婚,妻子怎么搜集離婚證據
2021-01-12工傷賠償與交通賠償有抵觸嗎
2021-02-26家庭暴力引發的故意傷害要如何處理
2020-12-01事實婚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權取得死亡撫恤金嗎
2021-01-27如何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2020-12-10警察如何辦理治安案件
2021-01-31交通事故鑒定責任還需要繳費嗎
2021-01-30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式是如何的
2021-01-31雇傭關系怎么證明
2021-01-03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2021-03-16被他人撞骨折可以走自己的意外險嗎
2020-12-27如何進行人壽保險理賠呢
2021-03-07意外保險一年多少錢
2021-01-01侵權責任和產品責任可以同時主張嗎
2020-12-25飛機延誤兩小時怎么賠
2021-02-04保險公司經辦人擅改簽單日期導致的保險合同糾紛的理賠
202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