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確認為無效。例如,當事人訂立的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的合同、訂立進口“洋垃圾”的合同等屬于違法的無效的合同。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無效合同種類很多,但都具有違法性。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意味著:第一,無效合同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判斷無效的標準,應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依據。至于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地方性文件,可以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參考依據,但在許多情況下不應作為判定合同無效的惟一依據,特別是對于那些不合理的,甚至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明顯沖突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顯然不應該作為判定無效的依據。第二,所謂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而并非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任意性規定,對于法律的任意性規定,當事人是可以通過協議而加以改變的。第三,違法性還包括合同的內容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例如當事人訂立進口“洋垃圾”的合同,即使其內容并未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但因其內容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因此是無效的。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表明此類合同根本不符合國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類合同發生法律效力。
2.對無效合同的國家干預。由于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因此對此類合同應實行國家干預,這種干預主要體現在,法院和仲裁機構不待當事人請求合同無效,便可以主動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的因素,如發現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便應主動地確認合同無效。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的。對無效合同的國家干預還體現在,有關國家行政機關可以對一些無效合同予以查處,追究有關無效合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3.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所謂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據合同繼續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即使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該合同的內容違法(如不知合同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流轉的標的物),當事人也不得履行無效合同。若允許履行,則意味著允許當事人實施不法行為。當然,盡管當事人不能繼續履行無效合同,但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對無效合同予以修正,如果經過修正使合同在內容上已符合法律的規定,則該合同已轉化為有效合同。
4.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由于無效合同從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國家不承認此類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確認無效,就將產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訂立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對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當然,之所以確認為無效合同,是因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違反了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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