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2008)東民初字第03956號
原告**郵電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8號中糧廣場B座5層8—11單元。
法定代表人劉*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陶*華,北京市隆-安律師**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告天津市**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圍堤道萬海寫字樓A座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一波,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白-鋼,男,37歲,天津市**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職員,住(略)。
原告**郵電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市**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康-洪擔任審判長,法官柴-楊、人民陪審員朱*荊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白-鋼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起訴稱:2006年2月14日,原、被告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由我方向被告指定的供貨方**數碼新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購買被告指定的富-士激光數碼沖印設備,并以融資租賃的方式提供給被告使用,被告每月向我方交納租金。合同簽訂后,我方依約向**公司支付貨款,**公司于2006年4月將租賃物交付給被告驗收,被告亦按合同規定支付給我方260000元的預付租金。此后,被告僅支付我方前七期租金,其余租金至今未付,故我方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343729.21元,給付留購價格100元,支付違約金32053.83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對于原告陳述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提出被告沒有支付剩余租金的原因是原告一直沒有提供富-士激光數碼沖印設備的進口證明文件,現要求原告提供富-士激光數碼沖印設備的進口合法文件。
經審理查明,2006年2月14日,原、被告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根據被告的要求從**公司購買總價值為650000元的富-士數碼沖印設備Frontier340,由**公司負責向被告交付設備,原告向**公司支付貨款,即使購銷合同是以原告作為購貨方與**公司簽訂的,原告只承擔根據購銷合同規定向**公司支付設備貨款的責任,除此之外,購銷合同規定的其他所有責任、義務,均由被告承擔并履行,原告對設備不作任何陳述和保證,并且原告對設備的任何瑕疵不負任何責任,與設備的瑕疵相關的任何索賠應當在被告與**公司及其關聯方之間直接解決,而不得牽涉原告;在租賃期滿、被告支付完全部租金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留購價格100元,原告向被告發出設備轉讓證書,將設備所有權轉讓給被告;租賃期限4年,租金總額為694043.52元(共48期),被告預付租金260000元以沖抵后期租金,被告需支付租賃手續費45205.33元,本息均等1個月支付一次,第1期至第30期各為14459.24元,第31期租金為266.32元,被告遲延支付租金時,應按每日萬分之四支付遲延利息,對于被告不能付款、停止付款、不能履行規定的條款時,原告有權要求被告立即償還租金、損失金額、留購價格。同日,原告與**公司簽訂富-士數碼沖印設備Frontier340的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公司負責將設備交付給最終用戶,交付地點為天津市,合同總金額為650000元。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6年2月22日向**公司支付了貨款650000元,**公司于2006年4月向被告交付了富-士數碼沖印設備Frontier340一套,被告出具了設備驗收報告,并支付給**公司預付租金和手續費共計305205.33元,**公司將該筆款項支付給了原告。此后,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7期租金,剩余租金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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