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能否要求其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012年1月,小張與一家從事軟件開發的公司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為1.5萬元。小張工作三個月后,公司領導和小張談話,提出他開發的軟件客戶不滿意,小張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公司決定與小張解除勞動合同。小張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依據,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小張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軟件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萬元。同年6月,仲裁機關經過審理,認為軟件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小張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此裁決軟件公司支付小張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萬元。裁決作出后,軟件公司沒有提出異議。
小張在離開軟件公司后,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在拿到裁決后的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軟件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小張在仲裁申請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賠償金,已表明其無意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在法院審理期間,其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明顯與其仲裁申請相違背,因此法院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勞動者的選擇權只能行使一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勞動者在選擇了其中一項主張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隨意變更。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應慎重選擇是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追索賠償金。像小張這樣在仲裁和法院作出不同選擇權的情況,在法院審理中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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