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明于2008年4月進入**宏信禮品公司工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9年10月31日,李-明收到**宏信禮品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宏信禮品公司支付了二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李-明認為單位沒有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其雙倍工資,因此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宏信禮品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試問,**宏信禮品公司應該賠償李-明幾個月的雙倍工資?
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解答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根據第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就本案而言,李-明是2008年4月份進入的**宏信禮品公司工作的,因此對單位來說有一個1月的緩沖期,4月份雙方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從5月份開始**宏信禮品公司有義務與李-明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沒有與李-明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單位要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是不是賠償從2008年5月到2009年10月的雙倍工資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超過1年不簽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視為雙方存有勞動合同,只不過是無固定期限的而已。因此,本案李-明只能要求單位支付2008年5月份到2009年3月份的雙倍工資。這里還涉及到一個問題,雙倍工資的計算數額是多少?是這11個月的平均工資還是每個月的實際工資?這個根據北京市的相關指導意見已經很明確了,雙倍工資的基數是每個月勞動者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勞動者一個月發到手的工資是多少,雙倍工資的數額就是多少。
2、那是不是雙倍工資最長賠償期限為11個月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在網上很多律師回答勞動者的問題說雙倍工資最多賠償11個月,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就案例1所述的情況,賠償11個月的雙倍工資是沒錯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開始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到期了沒有續簽,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最長的賠償期限就是12個月,而非11個月了。還拿上例來說,比如李-明于2008年4月進入**宏信禮品公司工作,同時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到2009年3月31日合同期滿,單位沒有與其續訂勞動合同,但是李-明還是繼續在該單位上班,直到李-明2010年5月份辭職,他能要幾個月的雙倍工資?答案應該是12個月的雙倍工資,而非11個月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到期前30天,單位有義務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續簽合同與否,如果勞動者同意續簽,單位也想繼續招用該勞動者,應該在合同期滿后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就不存在所謂給用人單位一個月緩沖期的問題,所以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12個月的雙倍工資,而不是11個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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