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1995]309號)及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者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如果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收取了抵押金,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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