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問題通常很復雜,但弄清處理流程能夠省掉不少麻煩.
從流程上講,勞動糾紛分三步走:一協商二仲裁三立案。
如果遇到勞動糾紛,第一步就是要跟所屬單位盡量達成和解。要是和解不成,勞動者應尋求單位工會的幫助。
如果雙方調解不成功,第二步就需要進入勞動仲裁過程。這個時候,勞動者應準備好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合法性的各類證據,比如勞動合同書、聘任書、協議書、單據、傳單、信函等,還有物證及視聽資料。拿著這些證據到單位注冊地所屬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時間一般較長,從申請到仲裁,至少要經過三個月至六個月的時間。在此,勞動者必須了解的是: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內,超過這個期限,就意味著從法律程序上已經喪失了為自己討回公道的權利。
除拖欠工資外,所有勞動糾紛都應先接受仲裁,如不服仲裁,才可以進入法院的立案過程。工傷醫療費、勞動待遇、賠償補償金等勞動糾紛問題,在證據確鑿且符合規定金額數目時,將采取“一裁終局”的形式,也就是說,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就有了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的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向法院起訴,完全交由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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