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什么時候不賠期待利益的損失
依據我國合同的規定,合同違約預期利益的賠償是指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而沒有實際依據的預期利益是不予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期待利益的特點
作為一種合同利益的構成要素之一,相比較于信賴利益或其他利益而言,期待利益具有自己明顯的特點。
(1)未來性。期待利益是一種將來利益,是合同當事人基于合同訂立時希望或預期未來某一時間內所獲得的利益,它是與既得利益方向相反的。這未來的某一時間指的是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饅行期限到來之前或合同履行條件成就之前,期待利益實現僅是一種可能性。只有合同期限圓滿履行完畢后其才能實現。
(2)現實性。“期待利益是一種由合同保障的現實的利益”。只要合同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會被當事人所得到,即只有當事人履行了合同.才能將可能得到的利益轉化為既得利益。即合同是否履行完畢是期待利益能否實現的前提條件。
(3)不確定性。利益與風險同在,當事人要想獲得利益就必須承擔風險,這是必然的。當事人期望通過合同履行來獲得某種利益或好處,同時也應認識到其中存在的某種風險,但是囿于人的局限性,當事人不可能將其所預見未來某一時段要發生的風險在合同中一一舉例。從這個意義上講,合同利益也是一種風險利益,它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正如上述所說,期待利益盡管具有一定的現實性,但它同時還具有未來性和期待性的特點,更是增加期待利益的風險系數,使之具有更高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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