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無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是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見表示的行為;“威脅”是指以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迫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無效勞動合同作了具體解釋。“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簽訂,職工被迫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未經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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