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頂合同與代物清償協議書的區別
代物清償與抵頂合同之間區分的界限在于是否現實給付。代物清償協議為實踐性合同的意義在于,未實際履行的代物清償協議不會導致原債務的消滅。抵頂合同滿足了現實的交付與受領時,抵頂合同就滿足了代物清償的構成要件。
代物清償是指債務人以他種給付代替其所負擔的給付,從而使債消滅。
代物清償須具備以下要件:
1、須原有債的關系存在。原存在債的關系,無論是合同之債,還是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只要有債權債務,就可成立代物清償,至于原債的標的如何,在所不問。
2、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給付的形態有支付金錢、交付財物、移轉權利、提供勞務、提交成果、不作為等。以一種給付代替他種給付,才為代物清償。即使在同一形態的給付中,也可成立代物清償,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馬等。
3、須有當事人的合意。由于代物清償改變了原債中的給付,因而須以債權人、債務人合意才能成立。否則不產生代物清償的法律后果。
4、須清償受領人現實受領他種給付。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代物清償的合意,即成立代物清償契約,此代物清償契約為要物契約,須清償人現實地為給付行為并經清償受領人受領的,才發生代物清償的效力。
通過小編的整理可以知道,代物清償與抵頂合同之間區分的界限在于是否現實給付。代物清償協議為實踐性合同的意義在于,未實際履行的代物清償協議不會導致原債務的消滅。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總結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什么疑問,歡迎來律霸網進行在線的法律咨詢。這里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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