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在勞動合同上簽的字應該是當事人的本名,也就是出現在官方證明文件,如身份證、護照等上的名字,但是如果員工還有其他名字,如別名、英文名字等,也可以簽勞動合同,只要是員工自愿簽的,且有其他證明文件或證據證明該名字的確是員工的名字,該員工就應當承擔責任,勞動合同就有效。員工不能以所簽的名字與自己的本名不符為由,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但是在提出其他證據佐證以前,勞動合同的效力是不確定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需要公證嗎
2021-01-27政府采購法,罰款的情形有哪些
2020-12-20事實婚姻離婚孩子怎么處理
2021-01-22擔保法
2020-12-02廣東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0-11-09執行標的的異議
2021-01-11約定僅對租金負連帶責任是否有效
2021-02-08已判刑事犯罪民事調解書還有效嗎
2021-03-16肇事叫人頂包算逃逸嗎
2020-11-17違反治安管理立案能撤銷嗎
2020-11-11未簽訂勞動合同要雙倍工資屬于一裁終局嗎
2021-03-11被刑拘后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系
2020-11-15試用期要離職領導不批怎么辦
2021-02-17公司給員工調崗,造成員工被迫辭職需要給經濟補償嗎
2020-12-29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和經濟補償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2021-03-01解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新亮點
2021-03-17外保內貸業務是什么
2021-02-23航班取消賠償標準
2021-03-04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是怎么樣的
2021-01-05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疑問有哪些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