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護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二、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從用人單位得到的全部工資收入。)
三、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五、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六、勞動者享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七、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八、勞動者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是指:
(1)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2)參加職工民主管理的權利,
(3)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
(4)參加勞動競賽的權利,
(5)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6)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
(7)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8)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
(9)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10)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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