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空白處如何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看完本文的內容介紹之后,大家對于這個問題戶都清楚了吧,這也是實際中我們需要了解的一點,才能更好的進行合同簽訂。在實際的合同簽訂中如果出現合同糾紛,我們也需要利用法律武器來進行維權。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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