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本人懷孕還有半個月就到預產期了,寫了請假條公司沒批,說是讓辭職回來在入職,怎么辦,是私企,規模還挺大的,整體的10000人以上。我們在這邊是屬于公司駐外的,公司在浙江,之前有從工資中扣除押金5000元,還有兩個月的工資還沒發,就怕拿不到證據,擔心撕破臉后拿不到工資,現在應該采取哪些措施呢?
律霸網律師解答:
公司是屬于違法行為,職工在孕期是不能被辭退的,并應當支付正常工資,協商不成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單位無權扣押工資,必須全額支付工資,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而在未辦理離職手續的你正常上班即可。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此可見,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辭退在孕期間的女職工。同時也可以看出,如果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不論是否在孕,用人單位都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我國對于女職工在孕期給予特殊保護。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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