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形式對合同效力有什么作用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相關的司法解釋同時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我國法對法定形式的效力性質沒有劃一的規定,只能根據具體法律規定去判斷,由此可將法定形式分為4類。
(一)法定形式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從目前立法情況看,作為合同成立要件的法定形式,僅限于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以文字表現當事人所訂合同的形式,如表格合同、合同確認書、保險單、車票等合同憑證等。在以往有關合同的立法中,《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是明確地將書面形式規定為合同成立要件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沒有了這類明確的規定,但《合同法》第10條第2款第一句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36條則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對照這兩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合同法》起碼是將強制性的書面形式作為合同成立要件對待的,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其他規定。由此我們認為,凡是在法律、行政法規提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強制性要求的情形下,書面形式可以視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的成立應屬于當事人私人合意的范疇,將法定形式這樣外在的法律規定確定為成立要件,似乎不合邏輯。但從證據的角度來看,書面形式等法定形式無疑是證明合同存在的最為客觀有效的基礎,對于欠缺書面形式的合同,如果當事人有異議,又缺乏其他證據證明,面臨的直接后果就是“不成立”。因此,《合同法》的規定也是可以理解的。當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書面形式為合同的生效要件,應依照規定,
(二)法定形式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具備了法定要件而產生法律約束力的狀態,諸多法律、行政法規都把法定形式規定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法定形式為合同的對抗要件
作為合同的對抗要件,法定形式對合同自身的效力并沒有影響,但關系到當事人基于合同取得的權利是否可以對抗合同關系之外的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會同未具備法定形式為由否認合同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民用航空法》第16條規定:“設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海商法》第12條2款、第13條第1款規定,”船舶抵押權的設定,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設定船舶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四)法定形式為訂立合同的強制性規定,但效力未明確
除法定書面形式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推定為合同成立要件以外,還有相當一部分法定形式雖具有強制性規定的屬性,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其效力如何語焉不詳。
(五)法定形式為訂立合同的任意性規范
相對于強制性規范,以任意性規范規定的法定形式,顯然對合同僅具有引導性功能,沒有約束力,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或實際履行排除之。
按照上述分類,法定形式在作為成立要件、對抗要件和引導性規范的情形下,對合同的效力不發生直接影響。因此,探討法定形式與合同效力的關系問題,主要集中在作為生效要件和強制性規定的法定形式方面。毫無疑問,作為生效要件的法定形式與合同效力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惟有滿足了法定生效條件的要求,合同才能進入有效狀態。但強制性的法定形式是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仍然是一個未決問題。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法定形式對合同效力有什么作用”問題進行的解答,我國法對法定形式的效力性質沒有劃一的規定,只能根據具體法律規定去判斷,很多情況下法定形式為合同的生效要件。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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