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原單位開除是否需要履行競業限制
被原單位開除的,如果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需要遵守競業限制的約定,如果沒有支付經濟補償的,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競業禁止補償金是一次性發放嗎
競業限制補償金法律是有規定按月支付。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一次性付清。因為競業禁止補償金是對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的保護性補償,一次性付清有利于勞動者的權益。
1、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3、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被原單位開除的,如果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需要遵守競業限制的約定,如果沒有支付經濟補償的,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咨詢,律霸網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傳銷的查處舉報機關有哪些
2021-02-28國慶節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2021-01-18事實婚姻有什么法律特征包括哪些
2020-12-06最新!民法典草案提審:婚姻家庭編擬了這些新規(20個新亮點)
2020-12-25質押物是否可以自行變賣
2021-03-03假釋期間什么情況會被收監
2020-12-28工程款支付流程是什么,工程款支付的違約責任是什么
2020-12-23退婚了還可以再訂婚嗎
2020-11-30孫子女有贍養義務嗎
2021-03-25公民侵犯個人隱私怎么處理
2021-03-05最新輕傷鑒定標準
2021-02-05婚前財產子女繼承公證書怎么立
2021-02-27犯罪中止的定義與適用
2021-03-12房屋繼承公證的幾大注意事項
2020-11-14房屋產權辦理手續是怎樣的
2021-02-10農村征地對于沒有住房的村民怎么安置
2021-03-26住房補貼向誰發放
2021-01-14入職3個月無故被開除賠償金怎么算
2020-11-08煤礦工傷可以解除合同嗎
2021-01-24工資停發多久算是勞動關系終止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