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職后競業限制是否解除
勞動者離職后競業限制一般不是解除,而是要遵守競業限制,競業限制是在勞動者離職后開始生效的。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辭職離職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1、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4、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5、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6、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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