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公司開除還有競業限制要求嗎
1、竟業限制僅適用于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你不屬于此類人員,則竟業限制條款無效。
2、如果是這三類人員,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向你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則需要遵守,違反要支付違約金。
3、如果未支付經濟補償金,則屬于單位違約,你無需繼續遵守。
4、竟業限制期限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執行,但最長不超過兩年。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簽署了競業禁止協議被辭退,要補償嗎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后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
二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于保護雇主的商業秘密。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可以要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約定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或不實際支付該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約定條款對勞動者無效。你表述的約定的支付補償金的方式無效,解除勞動關系后按月支付才有效,不支付的話則不生效。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被公司開除還有競業限制要求嗎”所進行的解答,由此可見,勞動者在工作簽訂競業協議的時候要清楚它的生效時間,就算離職了只要它還生效你就應該要遵循。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律霸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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