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競業限制可指定竟業單位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競業限制協議一般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范圍、行業等信息,一般不會針對具體單位作出明確約定。如果是在限制行業范圍內的企業,自然就在限制范圍內了。
二、關于競業限制及補償標準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2013年施行)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小編提醒大家,競業限制協議不僅是對勞動者的限制,對企業同樣也有限制。如果企業沒有按約定支付勞動補償,那么勞動者是可以要求解除協議的。如果您還需要更多的法律援助,請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小編會耐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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