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適用的時間范圍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于合同相關行為的何種階段,有著不同認識,一般認為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前的締約過程中。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關系不存在,則一方的過失而造成中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屬締約過失責任而不屬于合同責任范疇。只有合同成立以后,一方違反義務才構成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并應負合同上的責任。
合同成立后并未生效時,在合同成立至生效這一過程中,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并不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合同并未生效,怎能產生對當事人實際的合同約束力呢?雖然,未產生合同上的效力,但仍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違反該約定義務屬侵權行為負侵權責任,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負締約過失責任,總之這一階段會產生締約責任。由此,締約過失責任現應發生于要約生效后至合同生效之前階段。
締約過失責任適用范圍
合同的訂立過程,影響合同成立生效的因素很多,有些原因并不必然導致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結果。締約過程中,屬于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產生的信賴利益的損害應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則不論該合同成立或生效與否。
最重要的是理解訂立合同的過程即締約過程的重要內涵。當事人締約目的最終是使合同生效,進而實現其期待利益。然而,合同成立并不一定意味著合同生效。若合同成立之后還未生效,是否意味著合同訂立過程還未結束,是等待合同重要任務成就或期限屆至生效過程,也是履行批準、簽證、登記等手續而使合同生效的過程,這個過程應該是訂立合同過程的繼續。這是因為合同未生效意味著當事人就不會獲得期待利益,當事人締約的最終目的就未實現。只有合同生效,其期待利益才可能變成現實的履行利益。因此,締約的終結點是合同的生效,締約的最終目的是實現期待利益,至于能否實現期待利益,那是違約或守約的問題了,不再屬于締約問題。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締約過失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對于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類型范圍包括合同不成立、成立、成立未生效時、生效、未生效、被撤銷等一系列情況下的締約過失責任,就整個締約過程而言,從要約生效開始,以合同生效與否為終點,在此前凡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情況均適用。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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