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出要約后如何撤回
要約的撤回應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進行,如果要約已到達受要約人,那么要約是否可以撤回應看該要約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
如果要約已經送達,撤銷要約應在對方發出要約承諾通知之前進行,否則的話就無法撤銷。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發生在不同的時間,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
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于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后馬上又以比發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于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為其他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后才到達受要約人。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于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為未遲到,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
二、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十七條至十九條規定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要約撤回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撤回應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進行。如果要約已到達受要約人,那么要約是否可以撤回應看該要約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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