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上班算履行競業限制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者離職后未到競業限制協議規定的單位工作,就算是履行了協議,所以未上班也算履行了協議。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標準
關于經濟補償的數額,《勞動》對于在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延續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改為雙方約定按月支付。因此,在競業限制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方面,法律并沒有給予嚴格的標準,給予了用人單位相對寬松的自治空間,雙方對于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如果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于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勞動者離職后未到競業限制協議規定的單位工作,就算是履行了協議,所以未上班也算履行了協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咨詢,律霸網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機關可以處理不履行行政協議義務行為嗎
2021-02-13反擔保抵押物怎樣進行財產保險
2020-12-03匯票承兌程序有什么
2021-03-20欠條和借條的區別是什么
2021-01-01離婚孩子探望權誰決定
2021-02-06哪些房產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
2021-03-23經濟賠償金有上限嗎
2020-11-22和親戚斷絕關系違法嗎
2021-01-25合同詐騙是怎么處罰的
2021-01-03越權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是什么
2020-11-17房屋延期交付有賠償嗎
2020-12-25幼童在火車站內玩耍被列車軋傷致殘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2021-02-22實習期完還有試用期合法嗎
2021-02-04實習期工資怎么算
2020-11-15被公司開除依據勞動法怎么賠償的
2021-01-20勞動爭議能主張前幾年的年假嗎
2020-12-14哪些違法事項免責條款不能主張免責
2021-03-07建筑工程保險合同
2021-02-24只能在當地購買人壽保險合同嗎
2020-12-31保險合同疑難問題集錦
202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