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締約能力受到限制的合同主體,由于意思表示能力的欠缺,為了保護其利益,在訂立與他們意思表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實施,當然,訂立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不必如此。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并非一概無效,而屬于效力待定,只要符合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這樣能夠更有效地維護其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這一點與《合同法》的規定不同,根據后法優于先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合同法》賦予了相對人以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權屬于形成權,基于催告權,相對人有權催促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訂立合同的行為。催告權行使的前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已經成立,但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相對人(催告權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撤銷權也屬于形成權,基于撤銷權,善意相對人在合同未經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有權撤銷該合同,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需要注意的是,催告權的享有和行使不以相對人的善意為條件,而撤銷權的享有及行使應以相對人的善意為前提。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0412]
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合同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為兩個性質不同的法律?概念,盡管其二者具有較強的聯系,但是其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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