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競業限制協議離職補償金標準
相關法律法規對于“競業限制”中的補償金數額并沒有明確規定。其實最好的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并對補償金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進行事先約定。
只要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雙方都可以協商確定經濟補償的金額。如果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那么,可以按照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補償費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如果企業拒付補償金,那么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就不再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離職后一次性支付嗎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發放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并在勞動合同或者競業限制協議中作出約定。如果未作約定或者未協商的,應當按月支付。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請求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因此法律并沒有限制竟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完全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可以一次性支付,當然也可以按月支付。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競業限制的員工在離職的時候公司需要給予的補償金的上限,但是法律規定的給予的補償金的下限,也就是說公司至少要給這么多,?而如果公司不給的,可以聯系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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