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依據傳統民法理論,處分的意義有廣狹之別:〈1〉最廣義之處分,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之處分。所謂事實上之處分,乃就原物體加以物質的變形,改造或毀損之行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裝書為精裝書是所謂法律上之處分,除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例如懸賞、廣告、買賣、保證)外,尚包括處分行為,例如所有權之移轉、抵押之設定、所有權之拋棄(物權行為)債權讓與債務免除(準物權行為)。〈2〉廣義之處分,僅指法律上之處分而言。〈3〉狹義之處分,系指處分行為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效力判斷
(一)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對象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在物權行為模式下與非物權行為模式下所指向的對象是不同的。在物權行為模式下,法律行為被區分為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非直接處分標的物,唯就該標的物作成負有讓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稱之為負擔行為。直接讓與標的物(物或權利)之法律行為,稱之為處分行為。
在物權行為模式下,負擔行為的效力不受處分權的影響,處分行為是相對于負擔行為而獨立化、無因化。在權利人未追認的情形,僅“處分行為”無效,而“處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在非物權行為模式下,采納統一法律行為,對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無權處分漫畫一體把握,將處分行為納入債權行為之中,視標的物所有權變動為債權合同直接發生的法律效果,因此,只存在債權合同(這里即處分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而不另外存在處分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顯然,最高法的思想是把無權處分區分為不同情況:在買賣合同中,負擔行為有效而處分行為效力待定:在其他合同中如動產抵押、質押合同,合同的效力待定。
(二)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所謂效力待定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在無權處分合同中,無處分權人缺乏處分能力本應使訂立的合同無效,但考慮到經濟生活本身的復雜性,雖然屬于無權處分,如果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沒有理由強使其無效,這即符合追認權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因此,在權利人追認前或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前,將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簡單地宣告該合同無效,是符合各方的利益的,權利人對效力待定合同追認后,或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后,該合同就生。
在很多時候我們進行相關合同的處分的時候要清楚自己是否有權利進行處分,如果沒有資格則處分無效,我們要知道他的定義以及相關效力,才能明白自身是否具有處分權!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在網上找到的相關無處分權的相關知識了,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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