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了競業禁止協議是否可以向單位主張補償金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離職后履行了競業禁止協議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協議的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離職的時候要求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可以拒絕嗎
現在有些公司為了防止自己家的商業秘密被離職員工泄露出去,就會在員工離職的時候,要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這樣就可以從限制員工就業崗位達到保護商業秘密的目的。不過,公司說要跟你簽協議,你并不當然就要簽了。
因為離職前簽競業限制協議的,你就把它當做簽合同,只要出于雙方自愿,那么簽了協議的,本身就不違法,要是你不愿意的話,你也可以不簽,這沒有關系的。
不過,即使你拒絕簽競業限制協議,那么你今后要是拿已經離職了的公司的商業秘密共享的話,造成權利人損害的,就需要承擔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造成較大損失的,你還可能被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罪,要負刑事責任。
還有就是,如果你單位要求簽訂競業協議的,你要注意,他還必須進行經濟補償。按規定,公司跟員工簽競業限制協議的話,需要根據下面的規定來:
1、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就按照這個約定。
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在經過勞動者的要求還是不肯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就需要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就要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3、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離職后履行了競業禁止協議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協議的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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