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單位如何取證
搜集離職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證據,首先是要通過各方渠道了解該員工的合同簽訂和社保繳納情況,即使相關部門無法為公司提供證據,只要事實存在,訴訟過程中,亦可申請由法院就相關事宜調查取證。
在員工在合同及社保繳納情況的相關事實做好充分準備,通過訴前?“正規途徑”搜集證據基本已無可能的情況下。考慮到訴訟需要,公司可考慮通過以下方式搜集證據:
(1)安排專人在競爭對手公司外“蹲守”,搜集該員工每日上下班的視頻證據;
(2)向該員工寄送快遞,以快遞簽收或快遞錄音作為證據;
(3)委托獵頭公司獵聘該人員,讓員工本人主動“交代”目前就業情況;
(4)向競爭對手主動發函,強調侵犯商業秘密的連帶責任問題,逼迫競爭對手就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是多少
為保障勞動者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質量,競業禁止應當遵守公平原則。由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比绻萌藛挝徊患s定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或不實際支付該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約定條款對勞動者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p>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搜集離職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證據,首先是要通過各方渠道了解該員工的合同簽訂和社保繳納情況,即使相關部門無法為公司提供證據,可以請求法院收集。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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