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97條和第98條的規定,合同解除產生合同關系消滅的一般法律后果,具體表現為:
(1)解除合同雙方當事人將來履行相接受履行的義務。此效力后果合同法第97條表述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后能否請求賠償損失,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的民事立法有兩種不同的做法。其一為排斥主義,即規定當家人在解除合同時不能同時請求損害賠償;若請求損害賠償則不能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兩者互相排斥,不能并存!其二為并存主義、規定當事人可以同時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但采此種做法的國家在損害賠償范圍上又有區別。我國法律一直堅持第二種做法,承認解除合同與損害賠償可以并存。但于對于損害賠償的范圍,立法卻未予以明確。我們認為,反包括不履行合同義務所致的損失和恢復原狀所致的損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3)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這些條款繼續有效,仍可以作為處理善后事宜的依據。
上述效力為合同解除最基本的法律后果。此外,合同解除還牽涉到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這就是解除前債權債務關系如何了結,即合同解除前已經履行的部分是維持現狀還是恢復原狀。這個問題實質牽扯到對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看法。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后果;如果合同解除并無溯及力,則解除前的債權債務關系維持原狀不變,當事人對已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合同法第97條對此予以了明確,明定在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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