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年過七旬的黎老伯訴稱,2012年4月,他與同樣過了古稀之年的王老伯簽訂了《委托代理炒股合作協議書》,雙方約定,黎老伯委托王老伯全權代理炒股,炒股資金由黎老伯投入,投入金額為96000元,合作期限為一年,若要提前終止或延期合作,視股市走勢情況,雙方再次協商確定。
黎老伯還稱,雙方約定按黎老伯占55%,王老伯占45%的比例分配利潤。2013年6月,雙方再次協商,約定合作期限為6個月,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可以提前終止,絕不再延期,若虧損,王老伯按年息4%計算,按實際延長的月數結算補息給黎老伯,同時還回本金96000元,若有利潤時,按合約比例分配,不再補息。可截至2013年12月30日,雙方合作的股票賬戶虧損了22510.75元。
此后,因與王老伯協商要求給付損失不成,黎老伯于是將王老伯告上了法庭。他認為,王老伯應按約定償還22510.75元的損失及利息。
法院裁判法庭上,王老伯一方則又對委托條款予以否定,稱投資者僅僅享受收益不承擔風險的條款是無效條款,顛覆了委托代理關系制度的本質,違背了經濟規律以及投資風險承擔的本質要求,顯示公平加重,屬于無效條款。
王老伯還稱,自己沒有過錯,不應為股市價格的客觀變化承擔責任,其每天通過炒股軟件了解炒股信息,每周都去證券部大戶室進行交流,勤勉謹慎的履行了委托代理義務,但是,股市處于低走的情形屬于其無法克服和改變的事實。他還稱,合同中對其收益的約定其實屬于委托費用,其承擔責任也應局限于委托費用。而事實上,本案中炒股是沒有收益的,其應承擔的責任就是沒有委托費用。
黎老伯則堅持認為,委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協議是有效的。最終,經過法庭調解,雙方達成了和解。
法官提醒約定“保底條款”雙方難如愿
法官表示,《證券法》相關規定明確,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也就是說證券公司與客戶訂立的保底條款是法定無效的條款,其從業人員也不能私下接受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
于上述案例而言,法官認為對于公民委托個人進行股票買賣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現階段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予以規定,法官會綜合合同約定的內容、公平合理原則、生活常理等多方面進行分析。該案中投資者與實際股票操作者之間關于虧損的約定相當于保底條款,當虧損時,操作者要承擔所有的風險,投資者可以說是穩賺不賠的,這樣的條款無疑是有失公平的,也不利于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
但另一方面,如果認定保底條款完全無效,讓投資者自行承擔虧損的風險,這無形中又會滋生更多投機取巧的人,利用自己所謂的“技術”優勢和他人合作炒股,拿投資者的錢去冒風險,利用投資的投機性坐享其成,同樣顯失公平,并為投資市場掀起不良之風。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對委托投資的合同、保底條款的認定持謹慎態度。
來源: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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