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
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稱向第三人給付的合同”或利他合同”,自狹義而言,即當事人之一方與他方約定,由他方向第三人為一定之給付,而使第三人對債務人取得債權之契約。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依約應向第三人為給付的一方為債務人,亦稱諾約人或約束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的一方為債權人,亦稱要約人或受約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為給付的主體為第三人,亦稱受益人。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第三人并非合同的當事人。
應當看到,利益第三人合同是從法律關系角度而言,并不反映具體的合同標的,因此,第三人利益合同并非一種固有的合同類型,而是對由當事人約定,使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的此類合同所作的概括性表述,其僅以使第三人取得直接請求的權利(使合同的效果部分地歸屬于第三人)為其特點,除此之外,與普通合同無異,并非與買賣、贈與等相對立的特殊合同。原則上,任何債權合同都可以作為第三人利益之約定。故當事人大多在訂立普通合同的同時,附加一項第三人利益約款”,使債務人給付義務的方向發生變更。這時,其普通合同稱為基本行為”,例如,甲乙訂立一個買賣合同,但是附帶約定將標的物交與第三人丙,則該買賣合同為基本行為,而向第三人給付的約定,則是第三人利益約款。一般可以這樣理解,即第三人利益合同,其結構是基本合同加第三人利益約款,第三人利益約款在形式上通常表現為普通合同中的一個條款,但其在法律上應被視為相對獨立的行為,只不過其必須依賴于普通合同的有效而存在,與普通合同在形式上合并為一個合同。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最為核心的內容,通常決定著合同的性質和類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包括對第三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效力,但是三者中,對第三人的效力尤為重要,對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對第三人的效力進行研究和分析,能夠明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所以區別于其他法律行為的實質所在。
一、對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利益合同對第三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對合同當事人以外的被指定的直接享有合同權利的第三人的約束力,亦即第三人根據第三人利益合同所應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必須履行的義務。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雖然沒有直接介入到合同的締結階段,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但第三人具有同債權人在合同中一樣的地位,第三人的權利在性質上為合同債權,在合同所定的范圍內,享有債權人的一切權利,除履行請求權、給付受領權外,在第三人的利益受損時,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正如科-賓教授所言:毫無疑問,受益人對于出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的權利與他自己親自訂立的合同上的權利擁有同樣的權利”。英國的《合同法(第三人保護)》也作出了明文規定:為了使第三人行使權利執行合同條款,在該第三人為合同當事人的情況下,他有權在違約訴訟中獲得的任何法律補救方法,均適用作為非合同當事人的第三人。(與損害賠償、禁止令、特定履行令及其他法律補救方法有關的規定也應相應的適用第三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民事案件移送管轄審限
2021-02-06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不簽服務合同怎么辦
2021-01-31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如何規定
2021-01-03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021-01-23公司持假營業執照如何處罰
2020-12-23不發工資找勞動局有用嗎
2021-02-05婚姻法解釋三
2021-01-09短信可不可以作為離婚證據
2021-02-22被扶養人生活費總額上限是多少
2021-01-19工傷索賠程序
2021-02-14治安拘留會記入戶籍嗎
2021-03-11男性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嗎
2021-01-16未成年的房產可以用于父母抵押嗎
2021-03-26醫療服務合同的賠償責任是怎樣的
2020-12-12遺產的分配配偶占多少
2021-03-17孩子臉部在商場受傷誰負責
2020-11-09擅自停工多久可以解除合同
2020-12-10保險公司怎么避免保險糾紛
2021-01-17保險合同要如何變更
2021-01-09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