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子合同的概念合同,亦稱契約。它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在電子技術引進前,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即使是后來產生的包含電子脈沖應用的電報、電傳和傳真,接收方也能憑借從接收機中得到的一張通訊記錄紙,來形成書面的證據。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也通過電子脈沖來傳遞信息,但卻不再以紙張為原始憑證,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鑒于我國目前對電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確的法律定義,但結合國際通行觀念,可暫將其概念理解為: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所謂電子郵件(Email),是以網絡協議為基礎,從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通過郵件服務器傳送到另一端終端機上的信息。而電子數據交換(EDI)則是通過計算機聯網,按照商定的標準采用電子手段傳送和處理具有一定結構的商業數據。二、電子合同的特點電子合同雖與傳統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體相同,同樣是對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作出確定的文件。但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1、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等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2、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代替。3、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其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二、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一)、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迄今,我們對“文件”并沒有法定的定義,但約定俗成的觀點是:書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種信息。但隨著電子合同的發展,不少國家已意識到運用法律確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聯合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6月采用了《電子商業示范法》,該法指出:因為數碼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文件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數碼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我國即將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合同法》已將傳統的書面合同形式擴大到數據電文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也就是說,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載體,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即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的要求,這實際上已賦于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這種規定也完全符合國際貿易委員會建議采用的”同等功能法“。(二)、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但是,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只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如同傳統合同簽字蓋章方才生效一樣,電子簽名無效,則無法導致電子合同有效。在傳統合同中,手簽名或加蓋公章的行為有二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約束的意愿。但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電子交易方式。因此,人們開始采用電子簽名機制來相互證明身份。這種電子簽名由符號及代碼組成,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但現在,多數國家的法律及實踐中,仍將簽名局限在手簽這一范圍。因此,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采取通過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建立起類似印鑒管理和登記制度擔當起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證明和鑒定的責任。而《電子商業示范法》第7條已經對簽名這一定義進行了拓寬,從而使電子簽名也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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