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是不是在職期間發放
和用人單位簽訂合法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在離職以后,用人單位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照約定,是不能在職期間發放的。
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標準
競業限制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對象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于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于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為代價。
本文認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強制性規定,也存在約定為主,法定為輔的內容。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
1、在支付時間上法定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們認為”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
2、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
我國的關于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僅有司法解釋作支撐。因此,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就適用司法解釋。
3、對支付標準僅有司法解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補償金有關規定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4、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如果你有其他疑問,可以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催繳房租不交怎么辦
2020-12-06工傷認定過期了怎么打官司
2021-01-15勞動者不同意調崗降薪該如何
2021-03-12傷殘等級重新鑒定司法流程
2021-01-31用AI換臉技術偽造他人的臉惡搞是否侵權
2021-01-01撞人撞斷腿了是刑事責任嗎
2021-01-15未盡贍養義務有什么后果
2021-02-07交通肇事和肇事逃逸罪的區別
2021-01-132020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2021-01-22車輛過戶手續是什么
2021-03-14如何認定勞動關系?
2020-12-02工作合同實習多長時間
2021-03-16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重點突出調解作用
2021-03-13北京市勞動合同書示范文本(2008版)北京公司法律顧問律師
2021-01-19做了財產保全的就一定能執行嗎
2020-12-01保險索賠過程中需要注意什么事項
2020-12-05人壽保險合同履行地確定
2021-01-20出口運輸保險怎樣安全省費
2021-01-27免責條款未說明被罰,保險人說明義務履行主體是什么
2020-12-26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效力
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