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方如何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現行《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四)》第九條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摋l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的無條件解除權,這樣規定似乎僅認識到競業限制協議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正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才有競業限制的規定。
二、勞動者如何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1、現行《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四)》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定賦予了勞動者過錯解除權,即當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時可以解除協議。
2、除此之外,勞動者只有和用人單位協商,雙方協調一致后可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畢竟此協議是合同形式存在的。
三、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應注意什么?
首先大家要明確一點:《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的解除未有規定,尚待今后明確。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讓員工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是保護其自身商業秘密的一種權利,既是權利,則可行使亦可放棄,但這種“放棄”應建立在公平的意義之上,不能以損害員工權益為對價,具體體現為:第一,用人單位如若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應按雙方約定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第二,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定的時間通知勞動者。對提前通知的時間,如法規規章有規定,依照規定,如沒有規定的,雙方也沒有約定的,應當在合理時間內通知勞動者。
對于員工而言,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是遵守當初的約定,受法律、法規拘束,但拿到相應經濟補償金是己方權利,也應受保護,因此,如若用人單位因自身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向其主張,如果用人單位還是不支付的,勞動者則可解除競業限制條款,不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綜上所述,企業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是比較方便的,畢竟此協議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企業。不過如果企業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的話,個人是可以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當然雙方協商也是一種方法。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肇事逃逸后幾天算安全
2021-01-10房產轉讓合同怎么寫
2020-12-20公司股權轉讓怎么交稅
2020-12-14公司合并后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
2020-11-24商標權轉移要注意什么
2021-03-01專利登記簿法律效力是什么
2020-12-19抵押權是擔保權嗎
2020-12-21房屋被別人做了擔保怎么辦
2020-11-29最高院關于擔保法的6個重要疑難問題的司法觀點
2021-01-27財產保全后會面臨什么法律風險
2020-11-20交通事故中兩人受傷是否分別訴訟
2020-11-30農村個人私自售賣煙花爆竹怎么處罰
2020-11-26法院判決沒收個人財產怎樣執行
2020-12-16法定管轄分為哪幾種,裁定管轄有哪些
2021-03-11管轄異議裁定多久作出
2021-03-23不同債權人申請執行同一被執行人如何處理
2020-12-12合法分居離婚的要求是什么
2021-03-15遭遇家暴應當如何保護自己
2020-12-15工傷賠償標準2020年
2021-01-04夫妻相互繼承遺產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