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違反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二者的效力體現為同一性特征。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都屬于事實上的判斷,合同有效才屬于法律上的判斷,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都可確認其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制度已經能夠涵蓋合同生效制度的內容,現行合同法將其一分為二有不妥之處,建議立法上予以修改?!娟P鍵詞】合同、成立、生效、效力一、前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方式對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合同生效即合同產生法律效力?!逗贤ā返谝淮螐牧⒎ㄉ蠈⒑贤闪⑴c生效區別開來,二者的區別集中體現在該法第44條、45條和46條規定的內容中。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雖然存在著區別,但也有相同之處。就效力而言,合同法理論上通說認為,“合同成立的效力與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當事人不得對自己的要約與承諾隨意撤回,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注:江-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中國**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合同依法成立后正式生效前,因合同尚未正式生效,當事人有權不履行合同義務,這時的合同約束力表現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杜*華:《合同法精解與案例評析》(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頁。)但筆-者認為,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確實沒有履行合同的義務,這也是目前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重要意義所在;但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也有履行合同的義務。比如,《合同法》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根據此條規定,出賣人有兩項義務:一是交付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的單證的義務,二是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此兩項義務,是法定的義務,當事人都必須履行。就一個房屋買賣合同而言,依法成立后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生效以前,當事人仍有履行移轉標的物所有權,即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義務。顯然,上述情形下,合同依法成立后未正式生效前,當事人就負有履行合同的義務。所以,是否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能作為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效力的標準;相反,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效力存在著同一性,即二者的效力具有共同的一致的特性。本文所稱合同成立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的效力。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的立論依據《合同法》頒布后,合同法理論上一直堅持將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區分為兩種不同的制度。筆-者提出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理論,勢必面臨著對一些觀念的挑戰。(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基本相同現有通說理論認為,合同生效的條件與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不同的,具備了成立要件,合同將宣告成立,但已經成立的合同必須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具體包括有: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注:王*明、崔*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196頁。)筆-者不完全同意上述觀點,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條件雖有不同,但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現就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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