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1)保密的內容和范圍;(2)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3)保密協議的期限;(4)違約責任。而競業禁止則不一定。
二、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本企業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業技術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業技術秘密,非經用人單位書面同意,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不得利用商業秘密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競業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過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可以減少和限制商業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競業限制的目的,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最終的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如下區別:
(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而競業限制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4)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
以上內容則是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協議的區別介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需要多家辨別。本為律霸網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咨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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