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的法律效力和依據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密協議的內容
1.保密協議的形式:雙方簽定保密協議的合同條款。
2.明確保密協議的主體:保密的事項、內容、人員。
3.保密協議約定期限:約定清楚保密協議的期限。
4.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文件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內容。
5.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條款有可選擇性,如果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就需要明確約定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等等。
6.確定糾紛管轄機構:約定中需要說明確定糾紛管轄機構,管轄機構要有唯一性,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已發年終獎公司是否可以扣回
2020-11-24虛假勞務派遣如何認定
2021-03-04知識產權專利證書幾年到期
2021-02-07反擔保協議書
2021-01-20取保候審的最新法律規定
2021-02-27管轄異議裁定多久作出
2021-03-23產假期間員工裁員補償標準
2020-12-17理賠公估人的業務范圍主要包括哪些
2020-12-06投保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什么
2020-12-26失業保險不領取以后還可以拿嗎
2021-02-08疲勞駕駛保險賠償嗎
2021-01-30銀行貸款禁止投向保險公司嗎
2020-12-25車禍輕傷保險怎么賠償,賠多少錢
2020-12-14什么是損失補償原則,影響保險補償的因素有哪些
2021-03-18被保險人保護代位求償權實現的義務辨析
2020-12-09集體土地出讓方式有哪些
2021-02-17模擬拆遷簽約率達到多少比例就可以正式拆遷
2021-02-18拆遷時未簽協議先交房合法嗎
2020-11-27拆遷房屋八年沒安置怎么維權
2020-11-22農村房屋拆遷怎么補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