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支付,借款人收到借款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出借人以現金的方式支付借款,并且借款人收受了借款的,可以視為借款合同生效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網絡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怎么確定
1、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屬于合同糾紛的范疇,原告有擇地訴訟選擇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民間借貸”屬于三級案由,置于二級案由“借款合同糾紛”中,因此,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
對于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民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原告具有選擇權,依照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可以選擇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2、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案件中所謂的“接受貨幣所在地”存在兩種可能:一種是諾成性借款合同簽訂后,出借人并沒有實際出借借款,借款人訴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合同義務,此時接受貨幣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種情況是借款人收到款項后到期未歸還,出借人起訴要求還款,此時該出借人就是接受貨幣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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