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為維護海峽兩岸漁船船員、漁船船主正當權益,促進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范圍
雙方同意在符合雙方各自雇用漁船船員規定下,進行近海、遠洋漁船船員(以下簡稱船員)勞務合作,并對近海與遠洋勞務合作分別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二、合作方式
雙方同意兩岸船員勞務合作應通過雙方各自確定的經營主體辦理,并各自建立風險保證制度約束其經營主體。
三、合同(契約)要件
雙方同意商定船員勞務合作合同(契約)要件。
四、權益保障
(一)雙方同意保障船員以下基本權益:
1.船員受簽訂合同(契約)議定的工資保護;
2.同船同職務船員在船上享有相同福利及勞動保護;
3.在指定場所休息、整補或回港避險;
4.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
5.往返交通費;
6.船主應履行合同(契約)的義務;
7.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
(二)雙方同意保障漁船船主(以下簡稱船主)以下基本權益:
1.船員體檢及技能培訓應符合雙方各自規定;
2.船員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3.船員應接受船主、船長合理的指揮監督;
4.船員應履行合同(契約)的義務;
5.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
五、核發證件
雙方同意各自核發船員身份或查驗證件。
六、協調機制
雙方同意各自建立船員、船主申訴制度和兩岸船員勞務合作突發事件處理機制,并指導經營主體解決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
如遇重大安全事件等情形,雙方應及時通報,共同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并嚴格處理違反協議的經營主體。
七、交流互訪
雙方同意定期進行工作會晤、交流互訪,評估協議執行情況。
八、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信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系,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九、聯系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系實施,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負責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事宜,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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