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欺詐應該如何處理
一、如果沒有造成損失或者對以后也不會有什么影響,可以選擇不追究責任。
二、如果已經造成損失或者以后可能會有影響,已經造成損失且有證據證明的,可以報案,讓公安機關和公訴機關來處理,如果暫未造成損失但以后會有損失或影響的,可以以民事糾紛起訴或請專業律師介入。
如何處理解除房屋租賃糾紛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
租賃房屋具有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
根據法律規定,出租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怎么做
合同是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應存在意思上的瑕疵。有關合同主體應在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如實告知標的物的真實情形,以充分滿足對方的知情權,唯有如此,對方才能行使選擇權與決定權。本案中,中介公司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營業稅免交為誘餌,使張女士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簽了買房協議,故張女士撤銷合同的請求應依法獲得支持,中介公司應返還定金和中介費。
買房人在購買房屋之前,務必要審核或查驗房屋是否抵押、查封,房齡、共有人、姓名與房證權利人是否相符等情況,同時,出賣方和中介公司也要如實陳述或答復,否則,就有可能埋下爭議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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