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的租賃合同才是有效合法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咨詢:
甲公司(民營企業)與乙廠(小型國營企業)于2000年10月未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租賃乙廠,乙廠被租賃后,仍保持其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性質,實施租賃后,甲公司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租賃范圍為乙廠的全部固定和非固定資產,并約定了租賃期限及租金的繳納、設備及廠房的維修,出現糾紛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等。在合同履行期間,甲公司發現了乙廠欠交水電費及滯納金高達數十萬元,而且設備也存在嚴重問題,已無法正常、安全使用。為盡快投入生產。經乙廠同意,甲公司墊付了十萬元水電費和滯納金,但生產仍無法進行。于是,甲公司以書面形式于同年十一月三日向乙廠發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墊付水電費款。乙廠書面答復,提出了解除租賃合同的前提條件。雙方就租賃合同的解除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因此,甲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合同,給付墊付的水電費款十萬元。
律師回答:
該租賃合同無效,甲公司墊付的水電費及滯納金十萬元,乙廠應給付甲公司。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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