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為現行行政訴訟判決在解決行政合同糾紛上存在諸多不適應的問題,我們認為應對現行判決進行改造,一方面對審判原則進行改造,確立合法性合理性和違約性的多元化的審查原則,另一方面對現行判決加以靈活運用,針對行政合同不同于單方行政行為的特點,以原告的訴訟請求為出發點,以滿足當事人的要求,正確解決糾紛為目的,來對現行判決予以整合。“對于行政機關行使主導性權利行為以及不履約的行為,可以運用行政訴訟的維持、撤銷、責令履行職責等判決形式,同時還要針對行政契約糾紛中的效力的確認,以及違約責任的處理作出相應的判決。”換言之,行政合同的判決既有針對行政合同本身的判決,包括合同無效的確認判決和合同的變更、撤銷、解除判決,同時又有針對行政機關行使主導性權利行為的判決,包括行為的維持或撤銷判決。還有針對結果的損害賠償或補償判決。具體而言,適用如下:
(一)針對行政合同的判決
1.行政合同的無效確認判決
合同無效是相對于合同有效而言的,它是欠缺合同生效要件自始確定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為確保公共利益和個人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各國合同法均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我們認為,行政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合同無效
(一)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締約能力的;
(二)違反法律對行政合同的形式所作的強制性規定的;
(三)違反法律對行政合同的締結方式所作的強制性規定的;
(四)根本違背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或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合同的履行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且訂立時未征得他人同意的;
(六)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
(七)依法應經其它機關核準、同意或會同辦理,但未履行該程序,事后又未補正的;
(八)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其它情形。
須說明的是我們主張,為更好的履行司法監督的職能,人民法院對行政合同的無效確認判決應當是強制性的判決,不受原告訴訟請求的限制。
2.行政合同的撤銷判決
當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當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效力消滅,相對于絕對無效的合同而言,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當行政合同中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趁人之危等情形,應原告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撤銷判決,判決撤銷行政合同。
由于合同的撤銷,原則上溯及其成立之時的效力,考慮到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在公益優先原則下,我們認為對撤銷判決的使用應有所限制,如果撤銷行政合同將導致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失,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撤銷,但基于經濟平衡原則的考慮,應責令行政機關補償相對人繼續履行合同而帶來的損失。
3.行政合同的變更判決
當行政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但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使違背當事人一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那部分合同的效力消滅。或當行政合同雖然具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而原告愿意接受合同,只主張適當變更,在不違法和損害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原告的選擇,只判決變更,而不應判決撤銷,以鼓勵合同的履行。
4.行政合同的解除判決
在民事合同中,除《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幾種法定的解除情形外,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才可解除合同。但在行政合同中,一般認為為維護公共利益,行政合同的解除權應由行政機關單方行使。因此行政合同的相對人欲解除合同,應向行政主體提出請求,由行政主體決定。對于行政主體不同意解除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此類案件中,滿足原告意愿的判決應是合同解除判決。
5.行政合同的履行判決
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未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行政機關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合理的,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義務。
(一)針對行政機關行為的維持判決和撤銷判決
如前所述,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區別之一在于行政合同中,行政機關具有適度主導性權利,合同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行使主導性權利行為不服而起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若認為被訴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自然應當判決維持行政機關的行為;若認為行政機關的被訴行為確實違法或違約的,則應當判決撤銷行政機關的行為。
(二)賠償或補償判決
行政合同中,在強調公益優先,賦予行政機關優益權的同時,也主張經濟平衡,要求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損失進行補償。當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造成自己合法權益損害,或對行政機關的補償決定不服的,均可向法院起訴,也可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賠償或補償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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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畢健根律師,畢健根,男,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 士學位。先后取得張家口學院醫學專業、北京大學心理學專業、河北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多專業學歷證書。現任河北耀鼎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專職律師。 畢律師篤行正義,愛好廣泛,少年就立志律師職業,參加工作后長期研修法律專業知識,通過司法考試即辭去優厚的待遇,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因擁有較強專業知識背景和豐富的工作經驗,加之具有極強的表達、溝通能力及獨到的邏輯分析能力和執行力,參加工作以來,先后從事過醫療衛生、企業生產管理、文化宣傳、市場營銷策劃以及企業高層管理工作,有著多領域的實踐歷練,并先后在文化 傳播公司、大型礦業公司及房地產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行政總監、執行副總經理、法律顧問等多崗位工作,具備豐富的人力資源知識和優秀的團隊管理能力。律師執業以來在訴訟方面擅長刑事案件的取保、辯護及處理各類公司合同糾紛,房地產建筑工程類糾紛及醫療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先后承辦了“李某涉嫌3800萬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案、林某涉嫌合同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后公安撤銷案件案,并成功辯護過黃某故意殺人案、王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宮某妨害公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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