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職后發現崗位不符如何維權
很多時候我們都會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與公司簽訂的是這個崗位,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的工作崗位并不是我們所簽訂的崗位,這個時候我們該怎樣維護我們的權利?我們可以依照我們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來和他們協商,如果真的協商不來我們也可以選擇辭職,當然如果你一時找不到適合的工作,也可以先暫時在哪里工作,等找到合適的工作才辭職。
二、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4、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所訴,入職后發現崗位不符我們可以依據我們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來與企業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我們還可以選擇辭職,不過如果只是崗位不同,薪酬等條件沒有發生變化的話我們還是可以選擇留下來工作。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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