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第二次入職試用期合法嗎?
不能絕對認定離職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約定是合法或者不合法,除雙方約定外,應根據勞動合同前后履行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
在單位本身沒有大的變化,或者員工重新回單位的崗位亦不變的前提下,再次約定試用期則違反了立法的本意,這里的試用期則達不到試用期的目的,顯得沒有必要。可以理解為違法。因此雖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單位應當考慮到雙方均對勞動環境、崗位,勞動者技能等均認可,在這種情況下約定試用期則不符合法律規定。
但如果員工離職后重新回去,如果勞動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如企業已改制,企業經營方向重大調整,員工所回單位的崗位亦需要調整,等等,則可以約定試用期。
另外,勞動法雖然作為社會法,立法傾向于勞動者,但在一定程度中還要尊重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約定。
兼職是勞動關系嗎
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在與一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利用空余時間、下崗或停薪留職期間,又到其他單位上班的現象并不鮮見。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對于勞動者的兼職行為,一些司法審判機關會以勞務關系對待。以至于一些勞動者在從事兼職活動時,無法享受社會保險、節假日、最低工資標準等應有的勞動保障待遇。
但自從2008年《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施行以后,對于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司法審判機關根據相關規定,基本持肯定態度。只要勞動者與兼職單位建立的用工關系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原用人單位和兼職單位對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異議,一般都認定勞動者與兼職單位之間也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的保護,以符合勞動法所倡導的“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用人單位試圖通過招用兼職人員來逃避勞動用工義務,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五項保險、未支付加班費等違法用工現象仍比較普遍。因此,勞動者在從事兼職活動時,應當注重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謹慎了解自己與兼職單位之間的各項權利義務。對于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權利義務,最好能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確認。
員工第二次入職的時候企業在試用期上面不知道該怎么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律霸網找律師進行咨詢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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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覃濤律師,寧波高勝訴率、暢銷律師。浙江大學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全國律協會員,曾經任職法院,浙江中遠空運法律顧問。多年法律工作經驗,處理過眾多法律糾紛,為當事人挽回大量利益.覃律師法學素養深厚,精涉于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有著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在刑事辯護、民間借貸、經濟糾紛、婚姻繼承糾紛等方面尤其擅長,深得當事人好評。辦案過程中,覃律師堅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公正維權的執業理念,不放過任何一個案件細節.不遺漏任何一條法律規定.不放棄任何一項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深得當事人的認可和支持。覃律師提供各類法律咨詢,法律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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